交通事故調解的參與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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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的參與人有哪些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為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為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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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有哪些內容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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