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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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傷亡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

(三)交通事故車輛所有權人;

(四)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

上述人員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後方準參加調解,一方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須向交通事故辦案人員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須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二、交通事故調解的注意事項

1、全面瞭解對方賠償能力、車輛保險情況,比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商業險保額。掌握上述信息是調解的前提條件。如果對方有足夠的賠償能力或交強險、商業險齊全,在調解時就沒必要過多做出讓步,相關的賠償是保障的。

2、作為事故賠償義務人,一般是車主,在調解時對各項賠償要考慮全面。

第一,嚴格按照保險理賠的賠償標準簽訂協議,否則在保險理賠時會有麻煩;

第二對賠償項目不要有漏項,否則即便是簽訂一次性解決賠償的調解協議,對方仍可就遺漏的賠償項目索賠。事實上,作為車主讓對方直接訴訟可能更為簡捷省事。

另外,對於事故責任最好實事求是,不要出於自己有保險過多的承擔事故責任,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作為事故賠償權利人,一是要保留和蒐集交通事故相關憑據;二要全面掌握自身損害的情況,必要時進行傷殘鑑定;三是精確計算各項賠償項目的金額;四是調解時儘可能從快解決並一次性取得全部賠款,否則就失去調解的意義。若對方過分拖延沒有誠意調解,應儘快選擇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參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參加或不參加。如果任何一方不參與,調解將終止。當事人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前1天通知交警,要求變更調解時間。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以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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