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交通事故調解的都有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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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交通事故調解的都有哪些人

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不是一定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當事人可以共同向公安交警部門提出申請,由其居中對事故作出調解。但在對事故進行調解的時候會涉及到參與人的問題,那麼參與交通事故調解的都有哪些人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參與交通事故調解的都有哪些人

首先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另外,需要參加調解的還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需要注意的是,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能超過三人。

如果事故當事人不是車主(即車輛所有人)的話,還要求車主或者車輛管理人蔘加。

如果遇有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參加調解的,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代理人應當出具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並載明其接受委託的事項及其權限。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的技巧

交通事故的調解是一門藝術,其中涉及到複雜的利益協調過程,同時還要照顧到受害人的悲傷憤怒情緒,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討價還價過程之後,最後形成雙方當事人都能夠接受的最終解決方案,並就該方案的具體實施達成協議,即使到此時,也要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在實行該方案的過程中,因為處理某個細節問題的分歧而中斷協議履行的風險,因此,交通事故的調解工作是一門具有高度藝術性的工作,具體來説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調解的提出:

調解是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的,只有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調解才可能進行,因此,必須由一方當事人首先提出願意調解的意向,並經另一方當事人認同,才有可能會有下面的調解工作,但在實踐中,提出調解意願的一方當事人往往不會親自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即使向對方當事人主動提出了該調解要求,也很難得到對方的響應,反而會讓對方當事人誤解為自己一方佔有道理,佔住強勢地位,從某種程度上反而會促使對方當事人抵制調解的意向加強,因此,這時選擇合適的調解機構(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調解人(如律師)向對方提出較好,即使是調解人向對方提出願意調解的意向,最好也不要直截了當地以當事人名義提出,而應以律師身份或中間人的身份向對方提出調解的建議。如果是代表受害人一方提出調解,言語可以較為激烈一點,但是一定要以不激怒對方為前提,如果是代表加害人一方提出調解,首先最好是對受害人遭遇到的不幸表示同情,對其表現出來的較為激烈的言行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向其表示己方當事人的歉意。

(二)調解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一般來説,就加害人一方來説,越早調解越好,但是過早提出調解要求,很難得到受害人的響應,就受害人一方來説,調解則應該儘可能選在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製作完畢,車輛及其他財產損失經過正式評估機構評估,人身受到傷害的等傷口完全癒合並進行法醫鑑定之後提出較好,作為調解人,則應該充分考慮到上述各種因素,選擇合適時機,一般來説,應該選擇在交警隊出具了責任認定書,各種損失經過評估,受害人傷口痊癒之後提出,這樣做至少有如下兩個方面的好處:

1、事故雙方經過一段時間調整情緒,從事故造成的心理壓力中解脱出來,能夠從相對較為理性的角度心平氣和的考慮事故善後處理問題,為調解成功的提供了平實的心理基礎;

2、此時提出調解,對事故造成的各種損失容易評估和計算,雙方的權利無狀態一目瞭然,為調解的成功提供了現實基礎。

選擇調解的地點也很重要,交警隊、律師事務所、村委會、甚至是其他公共場所如茶館等都可以作為調解的地點,需注意的是,調解地點一般不能夠選擇到一方當事人家裏或一方當事人享有絕對控制權力的地點進行,因為在那種環境下進行的調解,由於雙方力量的失衡,往往會演變成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清算”和報復,而根本無法進行心平氣和的協商和談判。

(三)確定談判小組成員:

進行調解時,必須組成有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談判小組如果本人因各種主客觀因素不能夠參加的,也應該派其成年親屬或書面委託律師或其他人員參加,調解時人員不宜過多,一般由每一方當事人派一至兩個代表參加為宜,而且必須指定其中一個人對該事故處理負有全責。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為了預防各種突發事件或抱有其他不良目的,常常三五成羣結夥而來,而且,也沒有指定負責的人員,這時,作為調解人員,就應該從公平的角度出發,由各方當事人選出一至兩名代表參加談判,其他無關人員應該勸離談判現場,以免影響談判的正常進行。談判小組的人員結構(指當事人只有兩方時的情形)以四至六人為最佳,即雙方當事人本人,再加上其代理人或懂法律事務的親朋好友一至兩名。

在採取不同的方法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其中需要當事人瞭解的技巧是不一樣的。若選擇申請交警部門進行調解的話,則上文中提到的調解技巧,相信可以為大家提供一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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