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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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的材料有哪些

在當事人共同申請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進行調解的時候,要是符合調解的情況下,那麼交警部門都會做出調解的。但此時,還需要當事人提供調解所需要的材料才行。那到底交通事故調解的材料有哪些?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交通事故調解的材料有哪些

1、由死者户口所在地轄區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者生前扶養關係證明。證明書中註明被扶養人與死者的關係、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若被扶養人勞動能力的,需要有縣級以上醫院殘疾證明或者法醫證明,並且還須註明被扶養人的户口屬農業户口或是城鎮居民户口。

2、若死者直系親屬(指死者父、母、配偶)因不能前來處理,須定委託書委託其他人全權代表處理,並註明不、賠償款項由什麼人(只能是一個人)領取,委託書須由當地政府加蓋公章。

3、死者及其家屬的户口本及結婚證。

4、參加事故處理的人員須有當地政府或單位介紹信,並帶齊本人身份證。

二、交通事故調解的期限是多久

1、調解期限的開始日期。

(1)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對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 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如果受傷人員自願放棄傷殘評定的,從收到受傷人員書面證明之日起開始。

(3)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2、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規定期限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期限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3、對具備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並另行約定調解時間。

在申請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的時候,當事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至於交通事故調解的材料有哪些,上文已經做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而交警部門對事故進行調解的,法律方面也是有具體的期限規定的,這點當事人不用太擔心,肯定不會久久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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