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的參加人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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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的參加人都有哪些

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並不是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其實當事人願意的話也是可以進行調解的。而在實際調解的過程中,當事人肯定是需要參加的,除此之外交通事故調解的參加人還有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調解的參加人都有哪些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採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佈,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調解的相關內容

1、調解申請的提出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2、調解開始的時間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

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

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三、交通事故調解結果有哪些

1、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2、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製作調解書時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事故簡要案情和損失情況;

(2)責任認定;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賠償費給付方式和結案日期。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不予轉接賠償款項。

進行交通事故的調解,除了當事人之外,交通事故調解的參加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理人等等。而實踐中進行交通事故調解一般是在交警的主持下進行的。但要是有一方不願意進行調解的話,也是不能啟動調解程序。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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