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結果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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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結果都有哪些

在公安交警的主持下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若最終能夠調解成功的話無疑是最好的。而要想啟動調解程序,就需要當事人都具有調解的意願。同時對於調解的結果,其實也是有多種情況的。那常見的交通事故調解結果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調解結果都有哪些

1、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2、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製作調解書時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事故簡要案情和損失情況;

(2)責任認定;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賠償費給付方式和結案日期。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不予轉接賠償款項。

二、交通事故調解是怎樣進行的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1、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主持下調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的調解是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整個損害賠償調解都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在調解過程中,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標準、賠償總額等進行協商,從而達成協議,結束交通事故。

2、調解遵循自願協商原則。交通事故的調解結果不產法律上的強制力,因此在調解時,當事人依照自己的真實意思,參與交通事故損害的調解,各方當事人是否達成協議,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不能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自願協商,相互讓步達成的結果。如果説各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即終結調解。

3、調解達成的協議容易履行。調解賠償是基於當事人的意願,更易於各方當事人接受,履行調解協議時相對順利。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只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調解兩次末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終結書。

5、賠償調解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未經調解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

現實中並不是進行調解就一定會得到好的結果,調解不成功的例子也是很多的。而作為當事人應該在申請調解之前,事先了解清楚交通事故調解結果都有哪些,自己也要有個心理準備,在調解不成功的情況下,及時採取措施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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