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下商品房無房屋證明 - 出賣人算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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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下商品房無房屋證明,出賣人算違約嗎
買下商品房無房屋證明,出賣人算違約嗎
1、由於出賣人的原由,買受人在下列時限期滿未能獲到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商定外,出賣人應當承受違約職責: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定的解決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時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託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無商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能夠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限定的金融組織計收逾期借貸息金的準則計量。
2、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限定的解決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時限期滿後超出2年,由於出賣人的原由,導致買受人不能解決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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