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在哪申請 - 有沒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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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在哪申請,有沒有法律規定
工傷傷殘鑑定在哪申請,有沒有法律規定
工傷傷殘鑑定應由用人單位在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申請的時限是三十日之內;如果單位沒有按時提出申請的,則職工一方可在一年內去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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