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是否一樣 - 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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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是否一樣,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是否一樣,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工傷鑑定和工傷傷殘鑑定是一樣的,與勞動能力鑑定則是不一樣的。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職工在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才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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