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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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的原因是什麼
什麼情形符合,《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1、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後,原有訴訟期間停止計算,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開始計算。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2、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予以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也就是説開始計算後,只有了六個月時間了。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你所説的情況並不屬於中斷或中止,如果你不在法定時間內申請執行,等於是你放棄了你的權利,法律將不再予以保護,建議及時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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