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2種情況不屬於無故拖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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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2種情況不屬於無故拖欠工資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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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哪些情況下拖欠工資不屬於“無故拖欠”

根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四條規定了下列情況拖欠工資不屬無故拖欠:一、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二、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3號)第二十七條中規定:“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不得超過一個月”。超過此限屬無故拖欠。其它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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