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後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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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後舉證期限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的舉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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