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競業限制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合同的競業限制

我國是法治社會,依法治國一直以來都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而社會各行各業高速發展的背後都離不開法律的支持,而合同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正是這一支持的體現,那麼在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合同中如何訂立競業限制?本站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