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期內應在如何發放競業限制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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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期內應在如何發放競業限制補貼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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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蒐集的有關離職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的證據:
(1)勞動者與新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2)新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據;
(3)新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個人所得税證據;
(4)新單位向勞動者發放工資的工資條、銀行存摺方面的證據;
(5)勞動者以新單位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的銷售合同、採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合作合同等業務方面的證據(此方面的證據有原始證據最佳,如果沒有,應該通過電話公證、現場公證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6)勞動者在新單位的名片;
(7)新單位對勞動者在新單位網站、宣傳冊、廣告等載體上的記載;
(8)勞動者自己開辦的個體工商户、公司的營業執照的證據,勞動者在公司中擔任股東、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證據;
(9)單位員工的證言或者其他證人證言,錄音等能佐證勞動者從事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業務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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