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到司法所報到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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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緩刑到司法所報到是什麼時候?

判緩刑到司法所報到是什麼時候?

緩刑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並告知其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查找,並通報決定機關。

二、緩刑被撤銷的情況有哪些?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1、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2、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脱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3、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三、緩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刑法》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對於不嚴重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好的,法院可能判處緩刑。從拿到判決書後十日內,緩刑人員應該到當地司法所報到。超過一個月沒有報到的,可能會被取消緩刑,送到看守所或者監獄服刑。如果當事人離開居住地,也應該提前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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