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提前到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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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前到期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股東出資提前到期的判例如何規定的




    公司無力還債時,股東認繳出資期限能不能加速提前到期;



    出資期限僅僅是股東、公司之間對法定出資義務作出的約定,對公司債權人不產生約束力。



    法律明確規定的是,在公司解散時,股東沒有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出資財產,包括到期該繳未繳和未到繳納期限的出資。



    相對於破產清算,加速股東出資責任到期,公司依然存在,比解散後公司消失不強多了。何況,出資認繳本身就不等於不繳,股東出資是法定義務,只是提前而已。



    當然,為降低創業門檻,公司法規定股東自由約定出資期限,但出資的義務依然存在,並且,股東不能將可約定出資期限的自由淪為轉嫁公司風險的工具,進而損害公司債權人的正當權益。



    從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出發,股東的認繳資本還沒有沒有全部實繳到位前,公司正常營業期間不宜出現債務無法清償的情況,否則,就相當於縱容股東而損害了公司債權人,註冊公司時都將出資期限約定在100年,那不亂套了,最終將損害整個社會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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