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需提前一個月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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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到期需提前一個月離職嗎

合同到期需提前一個月離職嗎

合同到期不續約,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被迫辭職,不需要等一個月,並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以後,不續簽的,超過一個月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合同到期不續簽要補償嗎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因此,從法律上來講,合同到期需提前一個月離職的,不過其實我國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了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但是實際情況還是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而定。要是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離職,即使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也是可以的,這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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