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債是法定之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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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債是法定之債嗎
不是,合同之債是依據簽訂合同當事人相互約定而產生的。
根據債的發生原因不同,債可以分為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
法定之債是依據法律規定而直接發生的債。法定之債包括: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基於締約過失而發生的債。
意定之債是指依據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債。意定之債一般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產生的,即合同之債,這也構成民法上的契約原則;特殊情形下,單方行為也可以產生意定之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條 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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