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綁架罪 - 綁架案件的較輕情節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6W
如何認定綁架罪,綁架案件的較輕情節
如何認定綁架罪的情節較輕
綁架罪情節較輕具體認定:

犯罪構成基本事實是由多種因素構成的,其中包括:

綁架手段綁架罪作為嚴重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對被綁架人的實力控制是其行為的本質特徵,因此,手段的暴力程度和嚴重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綁架罪的情節。從刑法理論的通説和司法實踐中的多發案件來看,綁架手段一般包括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而其危害程度呈明顯的遞減趨勢,如果採用輕微的行為手段實現對被綁架人的實力控制,可以認為是情節較輕。

危害結果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徵。綁架罪必定侵犯到的法益是被綁架人的人身權利,而通常也會侵犯到第三人的財產或其他權益。如果未對被綁架人造成輕傷以上後果或勒索的並非數額巨大的財物,也並非提出了重大的不法要求,則為了鼓勵行為人放棄使用暴力,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儘量縮小犯罪造成的社會危害,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

行為對象綁架行為直接作用的對象是被綁架人,而一旦提出索財或其他不法要求,則會形成雙重對象。綁架罪侵害對象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如果以老幼婦孺等弱勢羣體為綁架對象,則因其反抗能力較弱而使得行為人容易實現犯罪的最終目的,同時也更有可能造成被害人的傷亡後果,嚴重背離了社會的基本倫理道德,可責性更強。

犯罪目的和動機綁架罪是目的犯,其犯罪目的是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而犯罪動機雖不是犯罪構成的基本要素,但與犯罪目的關係密切。引發綁架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從實踐中來看,有的出於滿足個人私慾、有的迫於生活壓力、有的為了謀求特定的政治需求、有的為索要真實債務而綁架他人最終索要過多財物等。不同的動機影響到行為人犯罪目的的嚴重程度,也反映了行為人不同的主觀惡性,最終影響到社會危害性,也是認定情節較輕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行為程度綁架罪是行為犯,實施綁架行為並達到對被綁架人的實力控制即構成既遂,特定犯罪目的是否實現對構成既遂並無影響。但行為程度對綁架罪的社會危害性的影響卻不容忽視。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相關立法例,綁架既遂後釋放被綁架人或控制被綁架人時間較短的、未經勒索或提出不法要求而釋放被綁架人等情形,可以考慮認定為情節較輕,有利於鼓勵行為人及時放棄犯罪,防止危害繼續擴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