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復發後還能做工傷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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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復發後還能做工傷鑑定嗎
康復後還能做工傷鑑定嗎
工傷認定,傷情相對穩定,即應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關於康復後還能做工傷鑑定嗎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工傷認定,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滿12個月,或者停工留薪期有爭議的應當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非要等到完全恢復。一些省市根據各種傷情有停工留薪期目錄規定,一般而言,停工留薪期滿即須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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