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可以競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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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可以競合嗎
工傷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競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十二條,工傷職工也可獲得雙重賠償。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需要説明的是,這裏引起工傷的“第三人”應該是指用人單位和本單位正在履行工作職責的職工以外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如果工傷事故是本單位正在履行工作職責的其他職工引起的,那麼工傷職工則不能再向引起工傷事故的職工提出人身損害賠償。因為該職工履行職責的行為是代表本單位,其行為後果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即只能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時勞動者就不能獲得雙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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