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的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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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是通過一些手段去阻止對方行使自己的權利,特別是在對方行使對辨權的時候,抗辯權是有期限限制的,那麼針對抗辯權的期限限制是怎樣規定的呢。本站網小編通過你的問題帶來了“抗辯權的期限限制是什麼”的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抗辯權的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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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不安抗辯權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
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
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②喪失商業信譽;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④給付特定物
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
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
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
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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