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和傷殘鑑定等級是不一樣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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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和傷殘鑑定等級是不一樣的區別是什麼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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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和傷殘鑑定等級是不一樣的區別是什麼
1、確定的時間不同。
傷情鑑定在傷情發生後即應進行,而傷殘評定則應在治療終結後進行,這是因為兩者的評價基礎不一樣。
2、提出鑑定的時間和機關不同。
勞動能力鑑定由勞動者或家屬或單位向勞動部門提出;傷情鑑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提出;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或由當事人向法院或向第三方有資質的機構提出鑑定申請。
3、目的不同。
傷殘評定主要在於評判治療終結後的傷殘程度,即對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響程度,傷殘鑑定的等級直接影響到鑑定的結果。而傷情鑑定在於確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鑑於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損傷程度和傷殘程度的評定上是有一定區別的,也就是説,可以被鑑定為重傷的不一定構成傷殘。因為有些損傷本身可能很嚴重,但經過治療後可能痊癒而不影響功能。
4、標準依據不同。
勞動能力鑑定除了用於工傷的《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還有非工傷用的《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傷殘評定的依據的標準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屬於強制性國家標準;而傷情鑑定,目前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制定的《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這是文件依據的不同。而上述標準制定時所參照的醫學或生理依據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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