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工傷鑑定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傷殘鑑定工傷鑑定的區別是什麼?

傷殘鑑定工傷鑑定,很多人都不能區分傷殘鑑定和工傷鑑定,那麼傷殘和工傷有什麼區別,工傷是指在工作中,工人人身受到傷害,傷殘是指受到傷害的程度,工傷鑑定要有社保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傷殘鑑定需要出具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工傷鑑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傷殘鑑定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

工傷就是指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需要對工傷職工的傷殘情況進行鑑定的一種活動。傷殘鑑定通常是指對人身傷害的一種程度的鑑定。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似之處,但更多存在區別。

一、申請鑑定主體不同

工傷鑑定申請主體是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僱傭單位均可;傷殘鑑定申請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

二、申請鑑定的前提條件不同

工傷鑑定的前提是,工傷申請鑑定主體已經取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也即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鑑定委員會不會受理工傷鑑定申請者的申請;傷殘鑑定的前提是,申請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

三、申請鑑定的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

工傷鑑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工傷保險條例》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的內容包括:工傷醫療終結期、停工留薪期確認、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申請工傷鑑定時需同時提交的材料有: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包括職工個人情況資料、職工工傷情況資料、醫療機構診斷資料等);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受傷評定》,傷殘鑑定的內容包括:傷者精神狀態、生理機能、街跑結構的異常及其對生活的影響,傷殘鑑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認定書、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病歷本、殘疾診斷證明等。

四、申請鑑定的時間不同

工傷鑑定的申請時間是治療期滿(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後),可以提出申請;傷殘鑑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後。

工傷即在工作中受傷,意外即與工作無關。關於工傷,首先應由用人單位或職工、職工的近親屬提出工傷認定。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受傷害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

(1)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如果是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承認,則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事實勞動關係)。

(2)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等。 其次,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傷殘等級是索賠的最重要的依據。

綜上所述,傷殘鑑定工傷鑑定,兩者鑑定的主體不同,工傷鑑定為職工本人或親屬,傷殘鑑定必須是本人,工傷鑑定的申請時間是傷者治療期滿,傷殘鑑定必須是治療結束後,傷殘鑑定的內容是,受傷者的精神,及各項機能,應當提交出入醫院的記錄,傷殘診斷證明等等。索賠的依據是傷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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