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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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合同的解除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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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合同有哪些

一般認為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質押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的一種擔保合同。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或者稱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稱為保管物,或者稱為寄託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稱為寄存人,或者稱為寄託人。
(三)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應屬實踐合同,只有實際借用後出借人與借用人間才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將借用物提供給借用人後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銷借用,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四)民間借貸(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係)
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係,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係才算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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