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違約金怎麼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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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協議違約金怎麼算的?

很多員工在離職的時候都會被自己的公司提醒不能去跟他們有相同性質或者有競爭關係的公司任職,這主要是由於法律的規定以及之前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否則員工就要支付違約金,那麼競業禁止協議違約金又是怎麼算的呢?本站網站的小編在這裏給大家解答。

一、競業禁止協議違約金怎麼算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只規定了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限制數額,即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一般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

關於違約金的額數問題,法律沒有明確的限制,在綜合衡量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標準、單位約定支付生活費補額總額以及給用人單位造成影響等綜合認定。

二、競業禁止對象的界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競業禁止期限的界定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四、如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根據法律以及競業禁止協議,我們在離職之後都負有不擔任相同行業或者競爭關係的公司中的職位的義務,如果違反了的話,就需要支付規定數額的違約金,有的甚至還需要負其他責任,想更多的瞭解競業禁止這方面的知識,可以諮詢本站網上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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