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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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競業限制協議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的平均工資來計算。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對於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月平均工資的30%不得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否則按照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根據《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會支付給員工嗎?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47條規定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此外,勞動部發布的文件《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上限,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而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已不再有12個月的上限要求。

但是,根據勞動部發布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對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標準是什麼的相關解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會支付給員工,但如果是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則不會有相關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工作時間滿一個年。解僱員工需要向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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