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競業禁止競業限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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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競業禁止競業限制補償

職場生活中每天都有數以萬計的人跳槽離開原企業。高管和掌握企業精新技術或是商業祕密的人員跳槽,競業禁止問題則變得非常重要。競業禁止最早萌芽於民法的代理人制度中,而後則演化成最高代理形式——近代公司法的董事制度。那麼什麼叫競業禁止,定競業限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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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的定義


競業禁止,又稱為競業迴避、競業避讓,是用人單位對員工採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祕密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是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限制並禁止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業務競爭單位。

限制並禁止員工在離職後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再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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