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標準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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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標準怎麼規定的?

隨着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很多公司都會做出競業禁止的規定,競業禁止補償金是企業對於工作者的一種經濟補償,一般以競業禁止協議的方式約定。那麼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標準是多少呢?今天本站整理了關於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標準的相關資料,供大家閲讀了解。

一、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標準怎麼規定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要給予補償,但具體標準未明確。對於應支付多少的補償費用,根據每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情況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在實踐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補償費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職時給付,也可以離職時給付。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

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珠海有關條例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競爭限制的,在競爭限制期間應當按照約定向員工支付補償費;沒有約定的,年補償費不得低於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的1/2。一般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約定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二、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法定內容

(一)、在支付時間上法定

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6條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二)、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屬於約定內容

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如《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下稱《通知(二)》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對支付標準無約定的,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裁量確定

對經濟補償金支付形式無約定的,支付形式為一次性支付。《通知(二)》中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看出,如果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以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來確定最終支付數額。這種情況下的支付形式則明確為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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