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後一年內能否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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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後一年內能否離婚
工傷一年內能不能扣績效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所謂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就是與上班一個樣。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如未繳納工傷保險,則是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含績效、年終獎等),不足12個月的,以實際工作月數平均。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


2、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3、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主要是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符合工傷條件的話,用人單位就需要按照工傷補償的,用人單位就要來對員工進行相關的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對員工進行相關的賠償,那麼員工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相關訴訟,要求用人單位進行整改,並且對員工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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