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起訴主體不對是否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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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起訴主體不對是否會受理
申請勞動仲裁起訴主體不對是否會受理
一、勞動仲裁訴訟主體不對會不會受理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申請勞動仲裁的主體如果不對的,沒有利害關係的,仲裁機構是不會受理申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1、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2、第二十三條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符合有關條件並提交相關材料:
1、申請仲裁人應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
2、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是與勞動權利義務有關的勞動爭議;
3、當事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仲裁;
4、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住址、郵編、聯繫方式和工作單位;
(2)單位當事人的名稱、地址、郵編、聯繫方式和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4)所附證據名稱及證人姓名和住址。
6、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時,應附交下列材料: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件、身份證件或退工證明等材料;單位當事人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批准證書副本及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
7、集體爭議職工當事人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的授權委託書;
8、當事人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的,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託書;
9、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其法定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的相關證明。
三、勞動仲裁不受理怎麼
1、對於勞動仲裁裁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是不一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47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 48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提訟。上述兩條的含義是指勞動者可以,而用人單位不可以。只要勞動者對裁決滿意不提訟,那麼裁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但是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申請撤銷該裁決(前提是該裁決適用法律錯誤或者有程序性錯誤,條件是十分嚴格的)。裁決如被撤銷雙方當事人均可以向提訟。
2、第50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47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提訟;期滿不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本條是指雙方均可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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