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庭的裁決不是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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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庭的裁決不是當庭
勞動仲裁庭的裁決不是當庭宣判的嗎

勞動仲裁庭的裁決可以當庭宣判,但大多數都是擇日裁決的,無論是勞動仲裁委還是法院,不選擇當庭宣判,而選擇擇日郵寄判決書或者裁決書,都是正常情況。因為無論仲裁委還是法院,在當庭調查本案事實,聽取雙方意見後,都需要對雙方的意見和案件的基本情況進行梳理,對法律關係進行審核,基本不會當庭作出宣判的。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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