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庭的裁決不是當庭宣判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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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庭的裁決不是當庭宣判的嗎?

勞動仲裁庭的裁決不是當庭宣判的嗎

勞動仲裁庭的裁決可以當庭宣判,但大多數都是擇日裁決的,無論是勞動仲裁委還是法院,不選擇當庭宣判,而選擇擇日郵寄判決書或者裁決書,都是正常情況。因為無論仲裁委還是法院,在當庭調查本案事實,聽取雙方意見後,都需要對雙方的意見和案件的基本情況進行梳理,對法律關係進行審核,基本不會當庭作出宣判的。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二、哪些事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哪些資料?

1、勞動爭議申訴書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2、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

勞動者可以直接去工商部門查詢,並且需要交付費用,通常是20元。

3、勞動者的身份證複印件

如果申請人是用人單位,就要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4、證據資料

如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

並且,用人單位掌握管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就由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掌握的勞動者檔案、工資發放、社保費繳納、勞動保護提供情況等材料,要承擔不利後果。

有一部分案情特別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那麼仲裁庭在審理過後,可能就會當庭宣讀裁決結果,至於説那些不當庭宣讀裁決結果的,當事人也要正常理解。畢竟仲裁庭也要對出具的仲裁結果承擔法律責任的,仲裁結果沒有出來之前勞動者需要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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