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詐騙罪的客觀方面的行為包括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7W
信用證詐騙罪的客觀方面的行為包括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誰能告訴我一下信用證詐騙罪客觀方面的形式是什麼呢?

 一、信用證詐騙罪的主要表現形式和認定

  1、主觀: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故意,即有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的目的

  是否有詐騙財物的目的,是區分本罪與一般由於過失或其他原因,錯誤地使用信用證的違法行為的重要界限。

  2、客觀: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的行為。具體表現為四種形式:

  (1)使用作廢的信用證。主要是指使用過期的信用證,無效的信用證或被宣佈作廢的信用證。

  (2)騙取信用證。是指行為人編造虛假的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欺騙銀行為其開立信用證的行為。

  (3)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所謂偽造的信用證是指採用描繪、複製、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證的格式、內容製造假信用證的行為或者以編造、冒用的某銀行的名義開出的假信用證。所謂“變造的信用證”,是指在真信用證的基礎上,採用塗改、剪貼、挖補等方法對原信用證的內容和主要條款加以改變後的信用證。“附隨的單據、文件”,主要是指必須與跟單信用證一起使用的運輸單據、商業發票、保險單據以及還需要附隨的其他文件,如領事發票、海關發票、出口許可證、原產地證明書等。本條所説的“使用”,包括偽造、變造後自己使用,或者偽造、變造後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他人偽造、變造後供自己使用幾種情況。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如行為人利用所謂“軟條款”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所謂“軟條款”信用證是指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製造一些隱蔽性的條款,實際上賦予了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單方面的主動權,從而使信用證隨時因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單方面的行為而解除,從而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