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的客觀方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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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的客觀方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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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的客觀方面屬於刑事犯罪構成要件中的一個,除此之外,還包括了主體、客體以及主觀方面,當然就主觀方面來看無非就是兩種,要麼是故意犯罪要麼是過失犯罪。但在客觀方面,針對不同的罪名,這方面的規定就不一樣了。那麼保險詐騙罪的客觀方面是怎樣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保險詐騙罪的客觀方面是什麼

本罪的客觀方觀表現為,行為人以虛構保險標、保險事故及有關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蒙編保險人,使保險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自願”地向行為人賠償或付保險金,並且數額較大。在本罪中,虛構事實和隱瞞事實真相兩種手段並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為行為人同時採用。從犯罪手段的特徵上看,本罪客觀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1)行為人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

(2)行為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

(3)行為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保險事故是產生保險補償關係的法律事實,是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前提條件。在保險詐騙案件中,行為人往往採用虛構保險事故的手段,以根本未發生的“保險事故”為條件要求保險人理賠保險金。;

(4)行為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二、保險詐騙罪的主體要求是怎樣的

本罪的行為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保險合同關係中,投保人可以成為被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均可以成為受益人。保險詐騙罪與保險活動緊密相聯的特性,決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人不可能單獨構成保險詐騙罪的行為主體。但是,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詐騙提供條件的,可以構成本罪的共犯。

而實踐中也不是人人都可以構成此罪的,雖然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但此時也是有要求,即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構成。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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