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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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什麼?

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什麼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

2、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案件的當事人但為了達到幫助當事人的目的仍決意實施幫助其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

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刑事案件的定罪證據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四、刑事案件證據收集要求有哪些?

1、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2、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説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在刑事案件中,任何和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司法機關都要進行核對的,如果現有的證據是辯護人偽造的偽造的證據,不僅不能使用辯護人,也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是找的專業的律師做辯護人,律師不能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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