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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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搜查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分別是什麼?

非法搜查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分別是什麼?

(一)非法搜查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分別是什麼?

1、非法搜查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不能由間接故意或者過失構成。其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為了搜尋控告對方的罪證;有的是為了查找失竊的財物;有的是為了尋找離家出走的親人等,但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非法搜查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行為,所謂搜查,是指搜索檢查,既包括對他人身體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對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檢查、挖掘等。

(二)非法搜查罪的主體方面與客體方面分別是什麼?

1、非法搜查罪的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無論其是否是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也有人認為本罪是特殊主體,即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賦予偵查人員的特有權利,本罪正是為防止其濫用這一權利而規定的。實際上,無搜查權的人擅自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非法搜查,亦構成本罪,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作為司法人員,其濫用職權,實施本行為,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2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非法搜查罪的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隱私權。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與社會無關的個人信息和個人事務不被不當披露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

二、非法搜查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任何人都不能隨意通信記錄、日記等,也不能在沒有獲得房屋所有人許可的情形下,就擅自進入住宅。更不能在擅自闖入之後實施搜查住宅的行為。若司法職員有搜查公民住在的必要,是需要出示搜查證等證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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