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物保人保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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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物保人保並存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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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請教一個問題,擔保法物保人保並存有順序限制嗎?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你們之間對實現債權沒有約定,因轎車並非債務人李某自己提供給曾某的擔保,而是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所以曾某既可以行使對轎車的抵押權實現債權,擔保法物保人保並存也可以直接要求你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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