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違約的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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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違約的免責事由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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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一)不可抗力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二)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這表明: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它既然是一種合同條款,就必須是經當事人雙方同意的,具有約定性。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其三,免責條款旨在排除或者限制未來的民事責任,具有免責功能,這是免責條款最重要的屬性,是區別於其他合同條款的明顯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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