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結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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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結合犯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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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犯與牽連犯的區別

首先,想象競合犯是實質的一罪,而牽連犯是處斷的一罪
其次,
想象競合犯是指行為人基於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異種罪名的犯罪形態。
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而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
從結合犯與牽連犯兩種犯罪形態的定義中可看出,想象競合犯實際上只有一個危害行為,而牽連犯則有數個行為,如方法行為、結果行為。
最後,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採用“從一重處斷”,不實行數罪併罰。
牽連犯的處斷原則是:凡刑法分則條款對特定犯罪的牽連犯明確規定了相應處斷原則的,無論其所規定的是何種處斷原則,均應嚴格依照刑法分則條款的規定,對特定犯罪的牽連犯適用相應的原則予以處斷。除此之外,對於其他牽連犯,即刑法分則沒有明確規定處斷原則的牽連犯,應當適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定罪處刑,也不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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