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情況下可以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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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情況下可以行政複議
哪種情況下可以行政複議
1、若出現一下情況,當事人可以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或者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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