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農民工事實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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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農民工事實勞動關係
工地農民工事實勞動關係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歸納來説,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説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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