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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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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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有何區別?

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是二種普遍存在的勞動僱工關係,二者雖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卻迥然不同,在現實當中,容易將它們相混淆,致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必須注意加以區別。勞動法律關係與勞務法律關係的區別:第一,主體不同。勞動關係是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產生的一種不對等關係,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關係,是指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的一種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付報酬的穩定關係;勞動關係是按照《合同法》產生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係,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情況,勞務方只要按照約定完成工作任務即可,勞務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肅屬關係,另一方無權作出額外要求。第二,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係;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是平等民事主體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第三,客體不同。勞動關係的客體是勞動關係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的勞動行為。勞務關係的客體比較廣泛,既包括行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非物質利益(人格和身份)。第四、兩者關係的穩定性不同。事實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關係較為穩定、長久,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結合的關係,而勞務關係當事人之間體現的是一種即時清潔或者延時清結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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