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案件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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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案件不予立案
哪些案件不予立案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審查當事人的起訴,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民事訴訟程序開始的一種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意見》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不予受理:


(1)不符合起訴條件的。①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②無明確的被告;③無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④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行起訴的。


(3)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


(4)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


(5)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


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


(6)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


(7)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


但以下幾種特殊的起訴,人民法院應該受理:


(1)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並且符合起訴條件的。


(2)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但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6個月內又起訴的除外。(3)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而無法執行的,以及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權限的,當事人一方又起訴的。


(4)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5)病員及其親屬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作出醫療事故結論沒有意見,僅要求醫療單位就醫療事故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6)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的被告起訴的。


(7)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


(8)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的。


(9)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不予立案的,一般都是以裁定的方式做出的,從《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可以知道,此時要是當事人對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不服的話,則接到裁定書之日起的10日內,通過原審法院或者直接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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