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死亡繼承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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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死亡繼承人決議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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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股份制企業的法人是董事長,董事長由持股最多的那個人擔任,董事長死後,由他的妻子或者他指定的家人繼承其職務。無論中外大小私有股份制企業,都是這樣繼承的。繼任的董事長無權私自處理合夥的財物,這必須服從股東協議,必須得到全體董事的批准,私自抽逃、變賣股份的,可以以侵佔罪或者違反協議侵權行為起訴——因為這是合夥財產,而不是他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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