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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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第四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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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元訴訟費r訴訟費用交納辦法r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r(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r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r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r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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