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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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區別
關於徵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徵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佈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户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國發〔2004〕28號:完善徵地補償和安置制度(十二)完善徵地補償辦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使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徵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訂並公佈各市縣徵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徵地補償做到同地同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徵地費用足額列入概算。


若是政府機關批准了企業等的徵地方案,就需要採取合理的方式安置那些被徵地者,同時需要支付適當的補償金。若是在被徵地之後沒有住所的,也需要進行安置,對於企業單位不按照補償標準支付補償金的,政府需要責令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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