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裁員賠償標準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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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裁員賠償標準2024年
職工因病死亡賠償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此時勞動者享受的是工亡待遇。如果在職人員因病死亡,並非視同工傷的情況。在職人員死亡待遇標準為:喪葬費為死亡上一年度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個月;撫卹金為死亡上一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繳費不滿15年的,上述標準×本人繳費年限÷15);若繳費不滿3年,喪葬費撫卹金總額不超過本人已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總額; 繳費滿3年及以上,若喪葬費撫卹金總額低於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劃入統籌基金的全部養老保險費,補齊不足部分。 羅浩律師建議: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否則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將依法得到支持。 法律依據: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關於未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過渡性辦法 (一)喪葬補助金按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3個月計發。繳費年限滿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的,撫卹金按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個月計發;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撫卹金按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繳費年限÷15的標準計發。不足1年按1年計算。 參保人員繳費不滿3年的,按上述辦法計發的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已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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