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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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部門
什麼部門工傷鑑定
在《工傷保險條例》裏面 有相關對什麼部門工傷鑑定的規定,現提供你參考: 一、工傷鑑定部門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 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也就是我們平常説 的地級市)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 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 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 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 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 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 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 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 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 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 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 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 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 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 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 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 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在工傷鑑定前,一般先要進行工 傷認定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 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 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 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 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 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 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 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 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 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 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 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 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 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 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 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 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 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 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 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 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 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 、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 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 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 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 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 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三、關於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 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 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 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 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 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 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 部分不能自理。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 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 、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 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四、個人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申請工傷認定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書》(上述部門一 般有固定格式的表格,按要求填寫即可) ; 2、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 傷的診斷書;含傷病情材料原件(複印件 需到醫院加蓋公章確認),具體包括:入 院急診病歷、住院病案、書面檢查報告、 出院小結、出院證、病歷本、病情診斷證 明書(申報前兩月內開具) 3、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其與企業 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4、如果是親屬提出還需要提交有關 親屬關係證明和委託書;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以 下簡稱申請人)在接到工傷認定決定書60 日(生效)後,方可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 會提出工傷傷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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