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工傷賠償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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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工傷賠償本人工資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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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中的本人工資具體包括哪些

工傷賠償中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繳費工資是指工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工傷保險職工本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適用核定費率繳納。

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是指所在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規定》,職工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津貼和補貼,加班費、各種獎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職工個人工資總額低於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60%的,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60%核定繳費工資;高於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300%核定繳費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除高於所在省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外,職工的繳費工資應該與其實際領取的全部工資一致且不低於所在省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但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存在為了少繳費少報職工繳費工資的情況,導致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低於勞動者應當享受的數額,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渝府發〔2012〕22號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因少報、瞞報繳費基數,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58條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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